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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旺达吸引外资方面的法规与政策简介
2008-11-20 17:58  文章来源:驻卢使馆经商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近年来卢旺达政府在政策上和吸引外资的实践中均采取了鼓励的和开放的态度。2006年3月,政府通过了新的投资法,进一步对投资过程中的执照、签证、工作许可的获取和税收优惠等进行了规定。并且对在卢旺达商业银行中存款50美元以上、超过6个月的投资者提供永久住所和土地使用权。该法规定外商投资的最低创办资本为25万美元。
  新法对外资在所有权比例上没有法定限制,官方的经济或产业规划中不存在对外国投资者的歧视. 事实上,卢旺达的法律对外国投资领域没有任何限制。
对外资和本地投资的唯一区别是创办资本额的区别,外资要求创办资本额达到25万美元,而本地投资者只需要达到10美元。
  外国投资者可以获得房地产,但是在土地所有权方面受到限制,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50-99年,且土地使用权的契约可以作为抵押物在银行融资。
现有法律没有关于授权私营企业通过有关禁止、限制外资的公司章程的内容。实践中也没有出现过此种情况。对投资者进行当地采购和产品出口比例方面没有法律规定要求。法律没有规定在外国投资企业中卢旺达公民必须持股,也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技术转让的条款。
  在卢旺达,货币可以自由兑换。投资者可以通过指定银行汇款,汇入汇出的资金额度没有限制,但是2万美元以上的资金汇入(出)需要按照卢旺达中央银行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来证明其合理性。另外,货物出口收入必须在货物离境后三个月汇回到卢旺达银行,且金额必须与出口商出关登记的金额一致。货物进口付汇同样需要向银行提供包括商业发票、提单等在内的证明文件。
虽然如此,卢旺达的商业法律体系仍处在架构阶段,很多法律例如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破产法和仲裁法等还处于草拟阶段。

驻卢使馆经商处
200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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